特征:(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别人有配偶,具有客观上毁坏别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成心。假如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诈骗,无意毁坏别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激动发作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答应的道德规范或者肉体文化界线的行为。在此,必需指出的是有的人,以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以为,法律用语必需是严谨、精确、标准的,而“暧昧”是指态度,意图模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合理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白,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同等起来。(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招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决裂的结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互相淡漠、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优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决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已彻底决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互相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怀,以至常打骂优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此,也不可能呈现第三者介入而惹起的离婚纠葛。
类型:(一)感情寄予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根底不好或是婚后不留意感情的培育,矛盾抵触不时,爱情逐步消逝,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作。因而,发作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义务的。(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摆脱型。有些人由于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本人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决裂的风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三)本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议“第三者”介入能否发作的最重要的要素是本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义务感、义务感。普通而言,道德感及义务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作“第三者”介入。而本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义务感差的一局部人,越会发作“第三者”介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