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应概念是夫妻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举债性质,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夫妻个人侦务,直接关系到夫妻个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准确地定性。同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市场活动中的举债与负债,直接关系到与夫妻一方从事交易活动相对人(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到整个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正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
理论和实践意义。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举债
这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要有共同举债的惫思表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谁所享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根据债的理论,债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称为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种类,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小叫分之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两种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夫妻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共有关系的主体,其共同举债属于共同债务,连带债务.对此,《法国民法典》第1418条也有规定:“如所缔结的债务衡在带格各.此债务视为以夫妻双方名义由共同财产负担.”开支与子女教育的支出而举债,此债务虽然夫妻另一方可能不知甚至不同意举债.但由于夫妻双方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伏务的形成,均由夫妻共同承担,这已得到世界各国民法及婚姻法的普遍确认,我国也不例外。又如夫妻一方为管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