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告律师提供的曹颖照片和涉诉房屋之前的判决书。
10年前以12万元卖掉大兴区的一处宅基地,之后宅基地再易他手,新房主获得249万补偿款,演员、主持人曹颖将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钱款。日前,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曹颖有大兴区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大兴法院将对证件来源进行调查。
起诉两名后任房主
2月27日下午2时许,大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曹颖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
曹颖共起诉了两名被告,分别是从曹颖手中购买了该房屋的曹先生,和之后从曹先生手中购买了房屋的邱女士。
据曹颖起诉称,1998年时其拥有当时被称为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之后卖给了邱女士。
索要249万拆迁款
曹颖起诉称,2010年7月,因为房子拆迁,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取得拆迁安置款249万元。
曹颖认为,曹先生将房卖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的拆迁利益,要求将拆迁款返还给她。
对于曹颖的说法,邱女士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莹不予认可。
法庭将主动调查
在质证阶段,邱女士一方在原告提交的起诉书等材料中发现,落款为“曹颖”的签名在一些笔画的力度、走向上出现了不一致,他们怀疑曹颖签名有假,怀疑是否是曹颖在起诉。
曹颖代理人当庭未能提供曹颖身份证原件,但考虑到其最初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按程序已审查过相应的委托手续,合议庭临时宣布休庭进行了解。
法官还称,除了查实本次诉讼的委托手续外,还要到当地政府查实曹颖在取得涉案房屋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昨日,大兴法院法官表示已确认原告确实是曹颖。
■ 回放
拆迁款引发连环官司
曹颖下家的转让行为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曹颖提起诉讼
引发该起诉讼的是一处建筑面积约为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原属于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根据此前的相关判决等,该房屋几经易手。
昨日,曹颖的律师表示,“虽然此类拆迁案件较多,但作为明星毕竟有顾虑”,因此在未取得曹颖授权的情况下不愿多谈。
对于曹颖在取得宅基地时是否是该村村民,律师表示“其当时具备主体资格”。
拆迁引发官司
据邱女士及代理人称,他们买房时也是经熟人介绍,当时虽然也听上家说了曹颖曾经持有过,但更重要的还是一开始就相中了其是一个方方正正的平房大院,之后邱女士一家人高高兴兴入住后,又改建、扩建了约100平方米,直到2010年初该套房屋被列入了拆迁改造范围。
邱女士一家经过慎重考虑后,选择了拆迁办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案,取得了拆迁款249万元。
但是这之后围绕该钱款的诉讼接踵而来。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2011年,邱女士上家曹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最先站了出来,她起诉曹先生和邱女士,称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她还称“二被告几十年来,一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曹先生认可了妻子的诉求,同时还提供了其与邱女士的录音记录。
此案审理时,邱女士则坚决否认了所谓的不正当关系,称王女士知道卖房的事。
对于录音,法院审理后认为能反映曹先生和邱女士比较亲密,但不能证明原告王女士不知情。不过农村房屋的买卖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判决曹先生、邱女士的买卖行为无效,判决未提及拆迁款的处理。
曹颖介入讨拆迁款
曹先生和邱女士的买卖被确认无效后不久,曹先生的上家曹颖就站了出来,起诉曹先生,要求确认二人在2002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依据同样的事由,判决协议无效。通过上述两起诉讼确认了两份转让协议无效后,曹颖于去年11月提出了本次诉讼,将曹先生、邱女士一同起诉,要求判令共同返还拆迁补偿款249万元。
■ 释疑
宅基地能否转让?
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占良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对宅基地的申请是有限制的,其流转必须在本集体组织内,本集体组织外的,不能转让。
海淀法院的一次调研发现,现实中还有大量的宅基地转让到集体外,有些村委会还给转让协议盖章确认,但村委会的盖章并不能证明转让合同有效。
集体外禁转让有无例外?
据了解,北京市法院曾专门就宅基地流转召开研讨会,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占良表示,宅基地集体外禁止转让确实有例外,比如根据《继承法》,城镇的人继承了农村的房屋,实际上也是继承了宅基地。
转让无效后如何处理?
金占良说,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被判无效,并不是简单的卖房者用原来的价格购回房子,这样既不公平又会加深社会矛盾,而是双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卖房者有过错,需要对购房者进行补偿。海淀法院建议在尊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地考虑案件特殊性如当事人身份、买卖房屋时的过错程度、现有房屋居住现状等,审慎处理当事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