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湖北竹溪法院天宝法庭为分析视角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离婚案件不断增加,对整个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因素,亟待我们进行分析与研究。基于这一原因的考虑,笔者拟以竹溪县人民法院天宝人民法庭近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进行浅显分析,以求找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成因与对策。天宝法庭是竹溪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辖两乡两林场, 30多个自然村,农业人口3.2万。该庭5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96件,其中离婚案件182件,占受案总数的61.5﹪,5年来离婚案件占当年受案数的比例分别为48.5﹪、54.6﹪、59﹪、63.2﹪、67.4﹪,可见,离婚纠纷案件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是离婚案件增多的思想根源。一是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新时代农民更容易接受新的思想观念,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过去被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绝大多数人农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离开校门后就到城市闯荡,受到乡村传统婚恋思想影响较小,他们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丑事,而是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追求婚姻幸福的期望更高。大多数农民都有外出打工的经历,他们走出封闭的乡村,外出打工提高收入的同时,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结交了更多朋友,其人生观和婚姻观也潜移默化的受到了影响。当其认为原有婚姻是一种“不幸”时,往往认为自己有权利、有能力、更有机会去追求新的幸福。三是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意识增强。进城务工使农村女性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工作机会,从而使其经济上相对独立,减弱了对男性的依附,加之其对婚姻自由、妇女权益保护、聘请律师维权等政策和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增强了其冲破“不幸”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勇气,离婚则成了她们改变旧有婚姻关系的最佳出路。天宝法庭近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达67﹪且大多数都委托有专业律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婚外情”是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多的首要原因。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近几年在农村因婚外情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外出务工者因自身道德观念不强,家庭责任意识差,加之有的夫妻分居时间较长,缺乏必要地沟通,共同交流机会减少,久而久之感情疏远,这时他们往往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见异思迁,极易引发婚外情。而留守在农村的一方或耐不住寂寞,或知道另一半不忠后产生报复心理,或家庭负担太重不堪忍受,也往往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在近5年天宝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72%,真正调解和好的不到10%。
(三)家庭暴力是致使婚姻亮起红灯的另一重要原因。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因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制约,一部分人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他们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从而导致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5年来天宝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的 12 %,同时这类案件即使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和好,往往经过一段时间后,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当事人又会再次起诉。
(四)草率结婚、一方违法犯罪、缺乏经营婚姻的技巧等原因。许多农村青年常年忙于在外打工,在家时间少,常常是春节或其他传统节日有一点时间,于是匆匆见面,短暂了解后便闪电式结婚,导致婚姻基础差。 还有的是一方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另一方对婚姻幸福产生绝望,从而起诉离婚。另有一部分青年夫妻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如何化解婚姻危机,过度追求完美,婚姻一出现不如意的因素就动辄起诉离婚。以上三方面占5年来天宝法庭受理离婚案件的10 %左右。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不利社会影响
(一)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困难的同时,也带来了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使其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心智和情感的成长受到较大影响。他们有的性格怪异,有的产生自卑甚至自杀倾向,有的受社会不良分子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县法院刑事庭统计,近几年以来天宝法庭辖区内发生的未成年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离异家庭子女占75﹪左右,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就是父母离婚的牺牲品。而据天宝乡中心学校提供的资料反映,其心理咨询室接待的心理障碍学生有72﹪ 是父母离异的子女。
(二)对农村的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传统观念尚未完全消散,婚姻在今天的农村仍然并不只是两个青年男女之间的私事,而在相当程度上被看作是两个家庭乃至家族之间的联姻。因此,离婚对于被动的当事人从一定意义上意味着“被抛弃”或“人生的失败”,因此一但一对夫妻婚姻破裂,往往会对双方的姓氏、家族和谐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有的为争夺财产或子女抚养权而亲帮亲、邻帮邻,极易引起哄闹、角斗,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有的同乡青年在外务工产生婚外情关系,从而导致回乡后要求离婚,对方的夫或妻甚至家族成员找上门,一场持久战、生死战就此展开,有的还酝酿成刑事案件。如天宝乡某村一对青年夫妻离婚后,双方的长辈为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再起纠纷,最后引发双方家族成员的激烈冲突,造成多人受伤。因此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给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蒙上了暗影。
(三)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农村经济是一朵美丽的浪花。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农村的经济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的优化,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业并不一定占据主导地位,而合伙形式的经济组织,如农产品加工业、规模种植养殖、矿山荒山承包、小工厂等越来越多,而这些非常活跃的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合伙组织的人合性强,其成员中可能有相当比例以姻亲关系为基础关系,彼此信任度高。当一对夫妻婚姻破裂后,很可能会连带影响到那些以姻亲为基础关系的合伙成员之间的信任,导致这类经济组织的解体,产生股权或份额纠纷,从而对农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天宝法庭辖区内兵营乡有一个前景非常看好的矿山开采企业,年上缴利税10多万元,其合伙人张某与刘某系郎舅关系,2010年5月,合伙人张某因婚外情与原配妻子离婚,刘某认为其妹妹受到了屈辱,与张某的关系恶化,最终导致企业停产,30多为农民工失去工作。
三、行政部门遏制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政府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普法教育,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严厉打击“婚外情”现象。政府应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民政部门利用结婚登记时机发放婚恋道德与技巧手册,文化部门组织健康的文艺汇演,广播电视台定期播出婚恋指导类节目,基层政府定期评选模范妻子或模范丈夫,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构对婚姻案件的调解作用等措施,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婚恋道德关。另外要从严打击 “养小三”、“包二爷”等行为,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受害人这些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出面予以制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特别要加大对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鼓励婚外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新闻媒体予以严惩,彻底净化文化传媒市场。
(二)在政府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婚姻指导和危机干预机构,避免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或因一时感情冲动而导致的婚姻解体。在农村,因文化素养普遍不高,许多人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对危机的处理也缺乏技巧。加之现行的制度设计对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部分农村年轻夫妻因农忙或长期外出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没有条件也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常在一起的夫妻因日常生活中产生了小矛盾,不懂如何化解,容易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婚姻指导或调解解决的。因此,应探索由基层政府或民政部门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农村婚姻指导和危机干预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婚姻家庭、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农村离婚率,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法院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夫妻感情破裂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猜测,加上大家多奉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即使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愿意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天宝法庭近5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仅有结婚证和户口本作为证据的占70﹪以上。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或做了他人的感情俘虏,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当经公告送达被告仍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就只有缺席审理。天宝法庭近5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达19﹪。
(三)首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的判决书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即使再次判不离,当事人还可能会进行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诉讼,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天宝法庭近5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达67﹪。
(四)过错赔偿制度在农村离婚案件中运用较少。《婚姻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居民因受自身文化素质或其它因素的限制,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更不懂得如何运用过错赔偿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即使意识到了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友,但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但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致使了要求过错方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缺乏证据支持而最终无法得到满足。天宝法庭近5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实际获得损害赔偿不足25﹪。
(五)农村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性别歧视情况较为严重。对于有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但是这种争执不但但是表现为双方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时还会表现为双方均推脱婚生子女的抚养。而这种争执往往和婚生子女的性别有着重要联系,具体表现为离婚双方对男性婚生子的抚养权争夺比较热衷,特别是一些农村被称之为几代单传的家庭更为明显,而双方当事人的长辈对男孩的争夺显得比当事人更加积极。天宝法庭曾审理国过一起离婚案件,男方三代单传,法庭综合考虑最后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是女方长辈为了争夺孩子不惜使用暴力手段与男方争抢。而与此相反的是,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女孩却乏人问津,往往是男方既不想要女孩,而孩子的母亲为了日后出嫁考虑往往也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再三推诿,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
五、对如何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量促成双方和好,而不要轻易判离,即使是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也不是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作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或者邀请妇联、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挥优势。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径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而必须判决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力求判后不产生新的更深矛盾。
(二)对于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原因引起的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纠纷的要充分保护弱者,在法定范围内使过错方受到应有的严惩。对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现象,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要有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注重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正确适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无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房屋居住权。
(三)慎用拘传措施,避免公告送达采用的随意性。依据法律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在离婚案件中,要充分了解被告不到庭的真正原因,如果被告本身就是婚姻中受害者,则应耐心的讲清法律规定,劝说其到庭,不要动辄就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助长过错方的嚣张气焰。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一般是因双方发生矛盾,才离家出走,且外出后一般不愿意与对方联系,但与主要亲属仍有联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对恶意离婚纠纷的辩别,要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而进行欺诈式诉讼,达到解除婚姻、破坏家庭、取得财产等目的。同时,要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一概认定,法官要主动查证,做到有据可依、严格依法判决。
(四)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争夺抚养权或推脱抚养权的不但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同时法庭还可探索建立判后离异子女联系卡,随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天宝法庭自2007年起与辖区的竹溪县天宝乡中心学校和兵营乡中小学校建立离异家庭子女联系制度,随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该庭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