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1995年,随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国家相关法律。遗憾的是,目前家暴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且愈演愈烈。
据记者了解,目前尽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但反映出的家庭暴力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发生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则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
刚刚完成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与10年前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相比(16%)呈上升趋势。另据原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
更让人担忧的是,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据有关资料显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受理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有13人死亡。
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现行法律作用仍然有限
中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多部门合作解决家暴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中宣部等7部委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
“尽管现行法律和政策对预防和制止家暴功不可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仍然有限。”蒋月娥指出,现行法律一是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二是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四是地方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法律的不明确,容易造成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告诉记者:“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在向有关领导进行反家暴立法的情况汇报时,蒋月娥用了这样的词句形容家暴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全国妇联矢志不渝开展工作
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4年在全国“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0年,在全国妇联的建议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中将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关注问题。
其实,这只是全国妇联为反家暴立法所做诸多工作中的沧海一粟而已。
“多年来,全国妇联一直将推动反家暴立法作为妇联源头维权的重要内容,矢志不渝地开展工作。”蒋月娥介绍说,为推动反家暴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妇联曾积极起草法律建议稿,呼吁相关法律列入反家暴内容,建议将反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导和推动地方出台反家暴法规和政策。
与此同时,全国妇联努力发挥群众团体的协调和组织优势,推动形成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妇联组织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积极与各国政府和妇女组织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国际项目合作。发挥国内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在理论研究、社会宣传、工作培训、推动立法等领域开展工作。
全国妇联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推动全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对个人也是对社会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全国妇联还对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案件表明态度,旗帜鲜明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越来越多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反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蒋月娥欣慰地告诉记者,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到普通的市民,都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经过社会各界多年的努力,反家暴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一是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二是有规范相关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明确指导意见。三是初步建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如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受暴妇女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等。
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了。”蒋月娥表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积小安为大安,使家庭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树立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大国形象。
立法并非只是处罚施暴者
“反家暴立法并非只是要处罚施暴者。”李明舜提醒记者,对施暴者应采取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刑事和经济处罚之外,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等。
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社会宣传与公众参与等。
“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李明舜认为,我国的反家暴立法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国家责任,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李明舜提出,我国的反家暴立法还应当着眼于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家庭暴力的概念;二是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三是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四是建立加害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五是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立法难点:定义、证据、定罪量刑
蒋月娥指出:“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暴立法中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国外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四类行为: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
“家暴案件发生后如何定罪量刑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难题。在法国等国家,家庭成员犯罪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我国司法机关往往适用虐待、遗弃等处罚较低的罪名,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蒋月娥告诉记者,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其夫就是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判六年。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蒋月娥认为。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立法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经验。蒋月娥说,根据全国妇联了解的情况,“人身保护令”效果很好,绝大部分都停止了施暴。
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内地外(香港、台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反家暴立法,我们还要等待多久?(